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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流程

发布时间:2016-03-02 14:24  访问次数:
一、凡委托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,应与我所签订《委托代理合同》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代理权限;

二、事务所实行“统一收案、统一收费、统一分配”制度,当事人应当到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,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,当事人不要将律师服务费交给律师个人,以便我所进行办案质量跟踪,有效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;

三、在与我所签订《委托代理合同》时,委托人有权选择承办律师,律师事务所尽量满足您的要求;

四、改变审级和再审的案件,当事人继续委托的,应当办理委托手续,并按规定缴纳律师服务费用;

五、需要缓交和减收律师代理费的,需报主任同意,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派律师承办;

六、不得向律师做虚假陈述,提供虚假证据或要求律师隐匿,毁灭证据,隐瞒事实真相,不得要求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调查收集证据;

七、不得要求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携带钱物等;

八、不得在委托期间非法集体上访或围堵党政机关、执法部门,不得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;

九、不得要求或通过律师宴请办案人员或向办案人员行贿;

十、不得因对委托代理的案件结果不满意,提出退还律师代理费和交通差旅费的要求。